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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12-14 09:38
甘肃中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快发展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 学院相关系部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系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采用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系部评审推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差额审定的评审程序进行。 第九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由其导师按照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推荐,并向所在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系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系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系部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示阶段向所在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和预算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学院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学院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评审结果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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