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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13 09:27 校研字〔2014〕194号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学位授权点合格办法》(学位〔2014〕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 评估范围
二、组织机构 此次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我校将成立合格评估领导小组,由李金田校长任组长,李应东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处及被评学位点所在院部负责人为成员,开展评估工作。组成如下: 组 长:李金田 副组长:李应东 成 员:吴红彦 宋 敏 戴恩来 刘 丽 李成义 李沛清 李荣科 金 华 安耀荣 陈 彻 晋 玲 李长天 杨扶德 景 明 明海霞 王小荣 万生芳 朱向东 刘 凯 张 华 万学忠 杜小正 郭 玫 闫兴科 许 瑞 吴建军 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办公室主任:吴红彦(兼)。 办公室副主任:晋玲(兼)。 三、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4年-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各学科(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公共卫生)须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附件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制订自我评估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由研究生处汇总、整理后统一制订我校评估工作方案,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学科按照学校统一的评估工作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四、 评估内容 自我评估是对我校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根据我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具体细则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附件2《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五、说明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良好契机。中医临床学院、针灸推拿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临床医学院、药学院、医学技术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门工作人员先行收集、整理评估材料,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待学校评估方案正式下达后,遵照执行。 附件:1.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2.学位点合格评估流程安排 甘肃中医学院 附件1: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一)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二)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三)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四)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五)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学位点合格评估流程安排
说明:请各学科安排评估联络秘书,以上安排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抄送: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中医学院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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