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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5-23 18:03 甘肃中医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规范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行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切实保证相关各方的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发放与使用 第一条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试行)》(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印,是明确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发放、指导使用,在严格审查毕业研究生毕业资格的基础上登记备案后发放给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协议书实行一人一号制,即每份协议书编号具有唯一性。不得转借、转让他人。 第四条 协议书一经发放,请务必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因遗失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研究生自己承担。 第二章 签 约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签订协议时,须全面考察,慎重抉择。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九条 除协议书以外,毕业研究生签订其他任何形式的就业协议,一律无效。 第十条 签约后毕业研究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因未按期送达用人单位而被拒绝接收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对签约的协议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入就业方案。 第三章 违约及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院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申请违约时,必须持签约单位同意解约的公函,送研究生处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约的毕业研究生,在其新领取协议书的题头上加注“该毕业研究生有就业协议违约记录”字样。 第十五条 对于升学原因提出的违约,学院将不再发放协议书。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允许违约: (1)学生在我院组织的校园招聘会上签约的; (2)经学院择优推荐签约的; (3)没有新的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 (4)第二次申请违约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中医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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