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5-23 18: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研究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依据国家教育部、甘肃省政府的就业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基层、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鼓励毕业研究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学院各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社科部、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基建处及各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共同参与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就业工作计划;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上的就业政策,

(三)审查毕业研究生的资格;

(四)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就业政策宣传

(五)负责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

(六)开展双向选择招聘活动,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就业洽谈活动;

(七)联络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研究生;

(八)编制就业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就业方案和有关材料;

(九)办理毕业研究生就业手续;

(十)加强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就业工作网络化服务;

(十一)组织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二)完成毕业研究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系办公室主任、学科(科研)秘书、班主任等,具体职责为:

(一)初审毕业研究生资格,根据要求及时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毕业研究生的有关资料及数据;

(二)做好毕业研究生鉴定和综合测评工作;

(三)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为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研究生;

(四)举办或承办就业洽谈活动,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就业洽谈活动;

(五)收集、发布用人信息,接待与本系专业相关的用人单位;

(六)执行学院下达的就业方案;

(七)做好毕业研究生存档基础材料,按要求收集、整理并及时报送毕业研究生入档材料;

(八)开展毕业研究生文明离校活动;

(九)为毕业研究生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就业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制订计划、统一协调和指导各系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基本按制订就业计划、就业指导、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编报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研究生文明离校教育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编制,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制订就业方案的原则:

(一) 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 依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 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农业科研、教学和生产部门的需要;

(四) 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内自主择业;

(五) 定向生按定向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就业;

(六) 其它类型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十三条  就业方案经主管院长审定,报省人事厅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的严肃性,制止随意毁约,对于已签约毕业研究生和定向、推荐读研、申请自费出国以及自谋职业等毕业研究生,去向一经确定,学生、用人单位等有关各方不得随意变动。如有任何一方提出变动者,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通过书面方式申请解约。

第十五条 就业工作贯穿于整个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的始终。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研究生鉴定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规划个人职业生涯,保障学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各系部、硕士研究生导师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生涯设计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对就业政策的宣传,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掌握择业技巧、调适择业心理,完成就业指导课教学计划,教育学生降低就业期望值,督促学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就业思想。

第十八条就业指导要突出教育和引导学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十九条各系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研究生做好组织鉴定,认真填写鉴定材料和推荐材料。

第二十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毕业鉴定等各种材料,核对无误后归档。毕业研究生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学院统一寄送,也可由毕业研究生申请自带到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优先保证国防、军队、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人才需要,同时兼顾毕业研究生来源省区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研究生就业的重要方式。学院、各系负责组织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由学院举办的大型就业洽谈活动需报请省人事厅备案。各系应结合本专业特色,开展形式多样的小型招聘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根据毕业研究生的综合业绩、学习成绩,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使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要严格履行协议,确有特殊原因要重新签订就业协议或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第六章 毕业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整个就业过程中,毕业研究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法规和方针原则;

第二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有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有接受就业指导,享受学院提供的就业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有按国家下达的重点就业计划或其它指令性计划就业的义务;

第三十条 毕业研究生有实事求是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就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有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声誉的义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学院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基层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在毕业前提出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研究生,经办理相关手续,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将其档案转回生源地,户口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

(一)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或未请假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研究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毕业研究生有关资料的;

(二)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毕业研究生办理就业手续的;

(三) 为毕业研究生提供不真实材料损害学院声誉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 其他违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中医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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